李宗瑞獲刑39年 遭遇性侵如何維權(quán)
李宗瑞獲刑39年 遭遇性侵如何維權(quán)
養(yǎng)生之道網(wǎng)導(dǎo)讀:日前臺灣富少李宗瑞獲刑39年,李宗瑞被控性侵多名女子,臺灣高院認定其乘機性交、強制性交判其39年2月。李宗瑞獲刑39年可謂法網(wǎng)恢恢疏而不漏,當遭遇性侵時,受害者應(yīng)當勇敢站出來維權(quán)。
一、李宗瑞獲刑39年:
震驚眾人的臺灣富少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在近日又有了新的進展,臺“最高法院”發(fā)回更審,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其乘機性交、強制性交判其39年2月。
臺灣富少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夜店將二、三十名女子扛回住處性侵并偷拍,其中5件在前年定罪,合并執(zhí)行刑20年。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,臺“最高法院”發(fā)回更審,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其乘機性交、強制性交判其39年2月。李宗瑞7日未出庭聽判。
2011年7月25日,一對姐妹花到臺北市刑大報案,指遭李宗瑞(32歲)迷奸,警方將他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,檢方訊后向法院聲押,但臺北地院認為罪證不足,李無保釋放。后來有其他被害人指控李偷拍性愛光盤,檢方拘提不到李,發(fā)布通緝。當時藏匿李宗瑞的婦人陳美蘭表示,因擔心李宗瑞想不開,才會窩藏他。
李宗瑞在2012年8月23日到案后就遭羈押,臺北地院認定有9名女子在酒后遭性侵或性侵未遂,依乘機性交罪判處他18年6月徒刑;妨害秘密罪部分判刑3年10月,得可易科罰金。二審認定他性侵14名女子,刑度加總為有期徒刑79年7月,判刑30年。
李宗瑞不服判決上訴,臺“最高法院”認為其性侵9名女子部分,有些當事人沒經(jīng)過詰問,有些審理超過起訴范圍,還有認定有罪的犯罪事實與錄像光盤勘驗結(jié)果不符,2015年10月22日撤銷原判決,發(fā)回高院更審。其中一名被害人因懷孕,無法在高院指定的審判期日到庭,“最高法院”認為高院“沒等她生產(chǎn)康復(fù)再傳訊”,不合理。還有一名被害人在島外未到庭。高院后定性侵5女應(yīng)執(zhí)行刑20年,其中偷拍部分應(yīng)服刑3年2月。
此外,被害人中,一名女子2011年5月8日時尚未滿18歲,不過李宗瑞“知不知她是少女?”牽涉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(quán)益保障法加重處罰問題,臺“最高法院”認為原審未詳細記載,發(fā)回更審。
李宗瑞得到了懲罰,很大程度上是那些受到傷害的當事人勇敢的站出來,將他繩之于法?,F(xiàn)實生活中有不少性侵的案例,但是當事人由于各種原因不報案,致使施害者逍遙法外,那么,遭遇性侵如何維權(quán)呢?這些常識要知道。
二、遭遇性侵如何維權(quán)?
留下痕跡
暴行過程中,在強奸者不注意的情況下,可以用抓、撓、咬等方式,在其身體上留下痕跡,一方面報警后能夠通過身體檢查明確嫌疑對象,另一方面,撓、抓對方皮膚后,指甲中一般能殘留一定的皮膚組織或脫落物,能通過鑒定做同一性認定。有助于破案。此外,這些抓、撓等痕跡在有些熟人案件中也能證明施暴者暴力、脅迫的手段,反駁其“通奸”、“自愿”的說辭。有的案件,施暴者在女性身上留下了傷痕、勒痕等,也要注意通過拍照、檢查等方式進行固定,并將情況向辦案機關(guān)反映。
保留物證
這是最重要的一點。強奸犯罪一般都是一對一的犯罪,所以物證是證明犯罪事實發(fā)生的最有力證據(jù),在暴行結(jié)束后,一定要保留物證。有的女性遭遇不幸后,不敢訴說,默默的清洗身體,丟棄遭遇不幸時所穿著的衣物,后來在家屬勸說下報案,但又沒留下物證,致使無法追究犯罪分子,這無疑使得當事人受到被強奸后,又收到無法將加害者繩之于法的二次傷害。
強奸犯罪的物證包括,穿著的衣物,特別是內(nèi)褲、撕破的絲襪、避孕套、擦拭的紙巾,犯罪分子的毛發(fā)、精斑、衣物等,千萬不能將衣物清洗或丟棄,也不要洗澡,通過DNA技術(shù)可以將提取的犯罪分子的精斑進行同一性比對,確定犯罪嫌疑人身份。
及時報案
很多女性沒有選擇報案,這是不合適的做法,既使得犯罪分子逍遙法外,沒得到罪有應(yīng)得的懲罰,給被害人自己一個公正的交代,也給社會帶來潛在危險,犯罪分子可能繼續(xù)作案。很多女性不報案就是怕事情張揚出去影響自己的名聲,這一點其實不用擔心,我國刑訴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隱私,此類案件不公開審理,且法律文書都隱去被害人的姓名,不會給當事人帶來不好的影響。所以,建議女性一定要采用報案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(quán)利。
另外,報案一定要及時,不要拖拉。不及時報案,過幾天后,不僅犯罪現(xiàn)場會發(fā)生改變,物證、痕跡等被清理,證明犯罪事實的相關(guān)的證據(jù)一旦消失,再找證據(jù)控告嫌疑人就比較困難了。而且在熟人作案的情形下,拖很長時間報案,受害女性也很容易被認為是當時愿意但事后又不愿意,或者是當時愿意之后又因為利益原因而去控告對方,這些情形給犯罪的認定帶來阻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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